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融资担保公司等三类机构审慎开展跨省业务的提示” 你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近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陆续收到群众反映的外省部分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在我省开展业务的纠纷投诉。为进一步维护市场秩序,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融资担保公司等三类机构审慎开展跨省业务的提示》,全文如下。





       近日,我局陆续收到群众反映的外省部分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下称三类机构)在我省开展业务的纠纷投诉。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四项配套制度、《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维护市场秩序,我局作出如下提示:


一、我省三类机构应深耕地方、扎根本地,聚焦本省业务,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原则上不鼓励开展跨省(区、市)业务。如开展跨省(区、市)业务的,应主动配合住所地和业务发生地监管部门监管要求,做好跨省(区、市)业务和重大事项报备;应建立健全跨省(区、市)业务专项风险评估与控制机制,审慎选择标的及合作方,规范合同文本,做好全流程的风险防控工作。未按要求报备及违反有关监管规定的,属地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


二、广大金融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审慎选择跨省机构合作。如确有必要与跨省机构合作的,应选择持证机构或正常经营类机构合作。签订合同时应审慎阅读合同的金额、还款安排、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规避相关风险。要密切关注各地公布名单,避免与非正常经营类企业合作。广东省的持证机构或正常经营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名单可在广东金融网(网址:http://gdjr.gd.gov.cn/)查询。


上述持证机构是指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均持有银保监会印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旧)或《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新)。上述正常经营类机构或非正常经营类机构是指各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正常经营类机构或非正常经营类机构。


原文网址:http://gdjr.gd.gov.cn/gdjr/zwgk/tzgg/content/post_3583964.html





深圳市融资担保业协会提示:


       为维系深圳市融资担保行业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应当按季度向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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