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你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近期,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12月5日前反馈意见,原文如下:


原文如下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有效发动社会各界参与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维护我市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和《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粤金监〔2020〕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质量,现拟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12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附单位或人员名称及联系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jw@shenzhen.com.cn,并请在邮件标题上注明“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深圳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说明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2日  




深圳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有效发动社会各界参与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维护我市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和《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粤金监〔2020〕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市、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受理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经查证属实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办理。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举报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条 深圳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牵头开展全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负责推进建设全市非法集资举报线索信息登记系统,组织各相关部门对举报奖励进行评定,发放举报奖励等。

  各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向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提出奖励意见,参与举报奖励评定等。

  第五条 举报人有权通过市、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的互联网、电话、邮寄地址等渠道举报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市、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行业主(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按照深圳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及时处理。

  第六条 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非法集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二)能够证明非法集资行为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三)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与联系方式;

  (四)其他与举报线索相关的材料。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可以查证;

  (二)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且对案件的查处发挥了积极作用的;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或是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处获取非法集资行为信息进行举报的;

  (二)行业主(监)管部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及派出机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现并移送的非法集资线索;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内部举报人除外);

  (四)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置或刑事立案程序,但对非法集资处置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五)其他不符合奖励的情形。

  第九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两人以上(含两人)分别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按照受理举报线索的时间和举报线索发挥的作用确定奖励对象,在规定幅度范围内分配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或者委托授权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不予重复奖励。

  (四)对于跨省或跨市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我市是案件主办地的,由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实施奖励;案件主办地是外省或外市的,举报人对非法集资处置工作有推动作用的,我市可视情况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涉案金额和案件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内容经有关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的,给予举报人500元人民币奖励;

  (二)举报内容由市、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立案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人民币奖励;

  (三)举报内容经市、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自行政处罚且罚款实际入库后,若罚款入库金额不满1亿元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人民币奖励;罚款入库金额在1亿元以上、不满10亿元的,给予举报人20000元人民币奖励;罚款入库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30000元人民币奖励;罚款未入库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人民币奖励;

  (四)举报内容涉嫌犯罪并移送公安机关的,给予举报人8000元人民币奖励。

  对于举报线索符合上述(一)项情形并给予奖励的,不影响(二)(三)(四)项奖励的实施,已发放的(一)项的奖励不予扣减;举报线索由市、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行政立案且作出行政处罚的,(二)(三)项奖励同时适用,随行政立案、处置进程分阶段发放;多名举报人在案件行政调查过程中提供线索,对非法集资调查处置有推动作用的,参照(三)项标准酌情予以奖励;对于移送公安机关的线索,按照(四)项标准予以奖励,若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予立案,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后移送公安机关的线索,按照(三)(四)项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之和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同一举报人获得的举报奖励原则上每六个月内不得超过十次。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对举报线索开展调查处置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对举报奖励进行初审,审查举报内容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及时向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提出奖励申请。

奖励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深圳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二)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

  (三)举报线索核查处理情况;

  (四)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资格的审查评定采取集中处理的方式,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受理奖励申请后,召集行业主(监)管部门及相关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等有关部门联合审议,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

  第十五条 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在奖励审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对于不符合奖励条件或未通过审查评定的举报线索,由对举报线索开展调查处置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通知举报人。

  第十六条 举报人自接到领取通知之日起,应在6个月内领取奖金。举报人领取奖金须按要求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等相关资料,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核查属实,并由举报人签名确认。

  举报人无法自行领取奖金并委托他人领取的,由受托人持书面委托材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及举报人本人银行卡复印件领取奖金。奖金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举报人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奖金领取凭证等。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奖金由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向市级财政部门申报后统一发放,纳入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预算,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开展举报奖励资金使用绩效自评。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等工作。市、区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名称或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或者隐瞒本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事实的,由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将有关情况记入举报人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举报奖励有关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奖励办法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X月X日起实施,试行2年。原《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不再执行。



附件1:《深圳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2:《深圳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说明

(点击下载附件)



来源: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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