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深银保监发〔2022〕84号
市各相关银行保险机构、各地方金融组织,市银行业协会、市保险同业公会、市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会、市保险消费者权益服务中心,百行征信有限公司:
现将《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深圳监管局 深圳市中心支行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0日
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等决策部署,纵深推进金融服务深圳“双区”建设和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持续提高深圳新市民金融服务可得性和便利性,切实增强新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圳地区新市民数量庞大,做好新市民金融服务意义重大。各银行保险机构、地方金融组织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做好新市民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做好深圳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
(二)工作原则
——坚持问需于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针对新市民在创业、就业、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重点领域的金融需求,创新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产品服务,形成有效满足新市民需求的金融产品体系,帮助新市民更好地融入城市、提高生活质量。
——坚持全面覆盖。持续扩大新市民金融服务覆盖面,下沉服务重心、加大资源保障、扩大金融供给、提升服务水平,努力服务更多新市民群体,有效满足新市民金融需求。
——坚持协同发力。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支持配合政府部门有效发挥引导作用,出台具体政策,细化支持措施,解决“瓶颈”制约,促进新市民金融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坚持市场化运作。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结合业务特色,主动探索、拓展新市民金融服务的深度和精度,高质量扩大金融供给,提升金融服务的均等性和便利度。
(三)工作目标
辖内机构要将新市民金融服务作为重点工作,建立多层次的新市民金融组织体系、多元化的产品供给体系、多维度的服务支撑体系。鼓励通过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激励机制、实施专业化产品和服务创新、设立新市民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岗,实现新市民金融服务的便利化、均等化、透明化和人性化。全面推动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提质增效,不断创新具有深圳特色的新市民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努力扩大新市民融资总量和保险保障覆盖面,持续加大新市民金融服务减费让利力度。
二、建立健全金融服务新市民组织机制
(四)加大协同配合。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依据职责负责牵头工作,协同政府相关部门落实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发挥政策合力,推动金融政策与财政、就业、住房、社保等新市民支持政策的有效衔接。加强跟踪监测,及时回应各方诉求,适时开展工作评估,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
(五)推动信息共享。协同打通企业公用信息孤岛,畅通银企融资对接渠道,充分发挥深圳信用(征信)服务平台等金融基础设施作用,全面归集地方政府部门和公共事业单位掌握的涉企信用信息,进一步推动税务、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数据的归集和共享。
(六)强化主体责任。辖内机构要强化组织机制保障,成立一把手负总责的专项工作小组统筹部署,细化方案,压实工作责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新市民金融服务各项工作高质量完成。
(七)推进风险分担。充分利用地方政府风险补偿、扶持奖励等激励政策,深化银担合作,推动完善民营和小微企业增信体系,提高风险分担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对吸纳新市民就业较多的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加强银保合作,发挥保证保险等险种为吸纳新市民就业较多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的支持作用。
(八)加强与政府部门协同。辖内机构应加强与政府部门合作,在新市民社保缴存和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发放、医疗保险缴存和结算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以及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有效满足新市民金融需求。
(九)完善尽职免责长效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尽职免责、容错纠错机制,建立健全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的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助力新市民创业就业。
(十)积极推进数字化转型。辖内机构要强化自身数据能力建设,切实加强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扎实推进新市民金融信贷业务的数字化转型,提高授信审批、风险管理的能力。
三、加强重点区域和行业金融支持
(十一)加强重点领域金融支持。主动与新市民较为集中的创新创业基地、产业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对接,为新市民提供专业多元的金融服务。聚焦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聚焦深圳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培育“专精特新”企业等规划,做好重点产业新市民的金融服务,助力聚集专业人才。
(十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新市民就业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还款意愿、吸纳新市民就业能力较强的中小微企业,银行通过开设绿色融资通道、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延长降低融资担保费率政策期限,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最高减免40%,执行期限由2022年8月底延长至2022年底。
四、促进新市民创业就业
(十三)强化新市民创业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加强对新市民创业形态、收入特点、资金需求等因素的分析,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精准评估新市民信用状况,优化新市民创业信贷产品。鼓励商业银行按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通过降低贷款利率、减免服务收费、灵活设置还款期限等方式,降低新市民创业融资成本。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科技企业发放以知识产权为质押的中长期技术研发贷款,支持保险资金投资面向科技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拓宽科技企业融资渠道。试点为入选国家人才计划的高端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中长期信用贷款。
(十四)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新市民的支持力度。针对新市民个体工商户“缺抵押”“轻资产”特点,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新市民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扩大信用贷款发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并持续完善“续贷”“随借随还”等贷款产品,提高对新市民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效率。加大对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为转型后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十五)加大对吸收新市民就业较多的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继续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促进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合理下降。发挥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的引导作用,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大外贸、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吸纳新市民就业较多行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运用“首贷服务窗口”,加强首贷户拓展和信用贷款投放,构建商业可持续、成本可接受的首贷户培育长效机制。鼓励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立足职能定位,健全完善与商业银行合作的转贷款业务模式,稳妥探索开展对小微企业的直贷业务。支持保险机构稳步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性信保业务,对优质小微企业给予费率优惠。积极运用“大统保”政策,为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进一步推动保单融资业务提质增量。
(十六)优化创业就业担保政策。用好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提高首贷、信用贷补偿比例。优化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流程,推行电子化审批,进一步减少新市民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要求,提升小微企业银行信贷资金可得性。
(十七)加大创业就业保险保障力度。保险机构应加强与政府合作,对新市民较为集中的行业开展保险产品创新。聚焦建筑工人、快递骑手、网约车司机等职业风险较为突出的灵活就业群体,积极参与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研究推出专属商业保险产品,扩大保险覆盖面,满足特定新市民群体的保险保障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应收账款信用保险。强化对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的保险支撑,积极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丰富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品种。
五、满足新市民安居需求
(十八)助力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辖内机构要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支持力度,助力深圳完成“十四五”期间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40万套(间)的工作目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银团贷款满足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融资需求,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为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融资提供发行便利。支持信托公司发挥自身优势,依法合规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支持保险资金通过直接投资或认购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保险私募基金等方式,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提供长期资金支持。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发展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十九)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加快与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对接,推动增加长租房源供给,完善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体系。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妥做好对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企业的金融支持,依法合规为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降低住房租赁企业资金成本,助力缓解新市民住房压力。落实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要求,规范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支持保险机构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等环节提供财产损失、民事责任、人身意外伤害等风险保障,探索开展出租人责任险、承租人责任险等保险业务,支持长租市场发展。
(二十)满足新市民合理购房信贷需求。支持商业银行贯彻国家和深圳地区住房信贷政策,多维度科学审慎评估新市民信用水平,对符合购房政策要求且具备购房能力、收入相对稳定的新市民,合理满足其购房信贷需求。
(二十一)优化新市民安居金融服务。针对新市民在来深、落户过渡阶段的差异化金融需求,为新市民合理提供购买家具、家电等消费信贷产品。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积极推进房屋交易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效衔接,丰富住房公积金手机客户端(APP)、小程序个人自愿缴存功能,畅通新市民住房公积金缴存渠道。
六、支持新市民培训及子女教育
(二十二)支持新市民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辖内机构进一步深化与政府、核心企业、知名创投、科研院校合作,优化产品和服务,助力新市民提升职业技能,增强创业就业能力。积极探索为新市民提供公益性的线上线下教育平台。配合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管理工作,密切监测监管账户资金,维护新市民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优化新市民子女教育金融服务。强化银校政企合作,加大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改扩建金融服务力度,助力深圳百万学位建设计划实施。鼓励相关银行机构落实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服务家庭经济困难的新市民子女就学。相关保险机构继续配合做好深圳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参保、保单查询和理赔工作。积极发展学幼险、子女升学补助金保险、实习责任保险、教育机构责任险等保险业务。
(二十四)支持托育和学前教育发展。鼓励辖内机构按照政策要求,做好对新市民聚集区域托育机构的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优化产品、服务,简化审批流程,支持民办托育机构合理融资需求。鼓励保险机构承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保险,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责任险和意外险业务,为新市民家庭学龄前儿童教育抚养解决后顾之忧。
七、提高新市民健康保险服务水平
(二十五)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补充作用。鼓励保险机构加强与医保部门合作,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持续推广深圳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深圳专属团体医疗险以及深圳专属重疾险,有效服务新市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二十六)提升商业健康保险覆盖面。加强保险产品创新,鼓励保险机构针对新市民群体中短期工、临时工较多的情况,为新市民提供更加灵活的健康保险产品。主动对接新市民所在企业,提供灵活、实惠、便利的团体健康保险产品。加强商业健康保险品牌建设,提高新市民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接受度。
(二十七)配合提升新市民医疗保障水平。发挥渠道和科技优势,持续助力医保部门深入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进一步便利新市民就近就地就医。配合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工作,做好医保移动支付相关服务。助力深圳进一步放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户籍限制,做好非深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配套服务。
八、加大新市民养老保障力度
(二十八)合理满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需求。加强对养老行业的支持,助力培养一批发展可持续、运营规范、市场口碑良好的养老服务机构,推动增加养老服务供给,支持新市民在常住地就地养老。配合做好养老机构收费规范化管理,助力养老机构预付费资金监管平台的建立,维护老年新市民合法权益。
(二十九)完善新市民养老保障金融服务。支持保险机构针对新市民养老需求和特点,探索开发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探索发展涵盖多种保险产品和服务的综合养老保障计划,为老年新市民群体提供优质养老保障服务。鼓励创新开发居家养老责任保险,持续优化发展和推广老年人特定疾病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适老性强的商业保险。支持信托机构开发养老型资管产品。推动养老理财产品和深圳市地方债券在老年人群体中的销售。
(三十)提升适老金融服务质效。健全适老金融服务,优化网点布局,增强老年居民密集、网点偏少街道社区的网点配置。结合老年人习惯,加强网点适老化升级改造,完善老年人应急保障措施。健全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持续升级智慧养老颐年卡,创新发展专业养老金融产品。解决数字鸿沟,改进手机银行、互联网应用服务流程和功能,推动电话热线适老化改造。保留和完善人工服务,合理配置服务人员,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引导。支持为残疾、重病等特殊群体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九、优化基础金融服务
(三十一)提升新市民个人账户服务的便利性。鼓励商业银行针对新市民特点,深入新市民从业一线落实尽职调查,优化个人账户开户流程,推行个人简易开户服务,利用有效数据核实客户身份。支持商业银行合理减免新市民个人借记卡工本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短信服务费等费用。
(三十二)丰富新市民个人征信信息,加强征信服务。进一步为从事快递、网约车、外卖服务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完善个人征信信息,鼓励个人征信机构与平台企业对接,丰富新市民个人信息维度,便利金融机构完善尽职调查,综合评估客户信用风险。为新市民提供多样便捷的征信查询服务。
(三十三)为新市民消费提供更加完善的金融服务。支持辖内机构基于新市民的消费场景开发符合“短小频急”需求特点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消费金融服务,推出线上化、智能化信贷服务,满足新市民的合理信贷需求,引导树立理性消费理念。深化移动支付和数字人民币应用。
(三十四)提升支付服务便利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机构通过优化机具功能、提供向导服务和上门服务等方式,提升老年人、行动不便人员等特殊新市民群体的支付服务便利化水平。
(三十五)助力保障新市民合法权益。辖内机构要充分发挥信息技术、数据和渠道优势,配合政府部门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平台和劳资纠纷预警系统,推广农民工工资银行保函等金融产品。充分利用深圳市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会、深圳市保险消费者权益服务中心的纠纷化解作用,推进金融消费纠纷化解机制建设,助力维护新市民合法权益。落实主体责任,畅通消费投诉渠道,设立新市民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岗,完善纠纷化解机制,提升金融消费者满意度。
十、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和宣传
(三十六)搭建宣传教育平台。利用好深圳线上政务服务平台和相关宣教平台,广泛宣传并积极对接新市民金融服务。做好“新市民金融服务宣传月”“普及金融知识 守住‘钱袋子’”“金融联合教育宣传月”等集中性宣传教育活动,鼓励通过会场展览、开展新市民对接活动等方式,全方位多渠道宣传新市民金融服务。
(三十七)提升新市民金融素养。辖内机构要根据新市民特点,践行“金融为民、教育为先”理念,在官方网站、手机客户端(APP)、营业场所设立公益性金融知识普及和教育专区。提高消费者金融素养,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开展防骗反诈、防范非法集资等宣传教育,增强新市民金融反诈能力。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 深圳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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